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相关信息披露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信息披露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新设立及处于存续期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三类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业务指引(试行)》等有关要求,以及产品合同有关约定,通过中保登系统及时完成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一) 关于定期披露
1.每季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披露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季度管理报告。
2.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三类产品本年度上半年管理报告。
3.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上一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应披露信息;每年6月30日前,披露资产支持计划上一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应披露信息。
4.其他应当定期披露的事项及信息。
(二)关于临时披露
1.当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事项时,应于知晓或应当知晓事项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持续披露相关事项的跟踪报告及处置方案等。
2.受益人大会召开前,及时披露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有关情况等应披露信息;受益人大会结束后,及时披露受益人大会决议。
3.产品清算完成之日起60日内,披露产品清算报告。
4.发生产品要素变更等其他变更事项,于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及有效证明文件等。
5.其他应当临时披露的事项及信息。
二、关于历史信息披露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中保登业务规则等有关要求,开展历史信息披露自查补正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且2020年3月31日仍未到期的三类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对自2018年3月30日(含)至本通知发布日期间,应在中保登系统中进行披露的全量信息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补正工作;对于2020年3月31日(含)前到期的三类产品,无需补正。
2.中保登将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自查补正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对未规范完成自查补正专项工作的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三、其他事项
1.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所披露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中保登将持续优化信息披露流程,强化业务自律管理。
2.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流程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在中保登系统中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按附件格式将信息披露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具体联系人信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发送至中保登(amta@shie.com.cn)。
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保登负责解释。关于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其他有关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方式:010-83277885 010-83277905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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