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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司通知

关于印发《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业务问答(二)》的通知

各有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推进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工作公开、透明、高效发展,在银保监会资金部指导下,我公司梳理汇总了登记工作的常见问题,编制形成《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业务问答(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4日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业务问答(

 

一、封闭式产品的投资者,是否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

答:封闭式产品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产品合同应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组合产品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首轮实缴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每个投资者首轮实缴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产品的最低投资金额。二是每个投资者实际缴纳资金占产品全部实缴资金的比例,应当与其持有产品的比例(认缴比例)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应当特别说明估值核算的具体安排,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三是产品合同应订明投资者未按约定缴纳资金时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四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应风险,如惩罚性违约金风险、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纳资金的风险等。


二、封闭式产品是否可部分清算?

答:封闭式产品存续期间,其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部分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产品管理人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到期、终止或者退出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清算,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或者变相提前退出。


三、定期开放式产品是否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

答:目前不可以。


四、组合类产品是否可以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答:在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条件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并且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80%的划分为固定收益类组合类产品。


五、组合类产品是否可以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股票?

答:可以。


六、面向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产品有哪些关注要点?

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向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销售组合类产品,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同类产品的销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产品销售文件管理、反洗钱管理系统配套管理等


七、对非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是否必须进行产品风险等级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匹配? 

答:非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购买产品,产品销售机构可豁免对非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包括豁免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豁免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但是产品销售机构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等级和特征。


八、产品聘请保险资管机构作为投资顾问应注意哪些条件? 

答:管理人应按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专业服务机构和投资顾问的规定聘请组合产品的投资顾问。保险资管机构作为投资顾问的,其业务范围中应包含“投资咨询”或“投资顾问”,且产品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实质判断,防范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