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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公司通知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账户业务有关安排的通知

中保登发〔2020〕28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依据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发布的《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账户业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正式办理自然人账户业务,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自然人合格投资者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前,应当在中保登开立自然人持有人账户,中保登为自然人持有人账户统一配发唯一的账户号码。

2.自然人持有人账户采用实名制。同一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则上只可开立一个持有人账户,所开立持有人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3.自然人持有人账户采用代理开户制。中保登对自然人持有人账户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账户业务委托代理开户机构办理。中保登对代理开户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4.自然人持有人账户采用实时开户制。中保登与代理开户机构通过统一数据交换协议方式实现电子化开户。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可实现开户当日即可投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5.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交的账户业务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代理开户机构负责审核账户业务申请材料。

二、关于代理开户机构

1.代理开户机构是指取得中保登代理开户资格,与中保登签订代理开户协议(详见附件1),具体办理自然人持有人账户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代理销售机构等。

2.代理开户机构应当按中保登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中保登于申请材料齐备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代理开户机构应当遵守中保登账户业务相关规则,在代理开户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所代理账户业务转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4.代理开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加强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资质认定及账户实名制的管理,按要求妥善保管账户业务的纸质、影像等相关资料。

三、关于账户业务办理

(一)账户开立

1.自然人持有人账户应当由本人申请开立,并按要求提供开户申请材料(详见附件3)。

2.自然人首次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代理开户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办理,并确保录入系统信息与自然人所提交申请材料信息的一致性。

3.代理开户机构将开户申请上传至中保登,中保登为自然人持有人账户统一配发账户号码,并回传代理开户机构。

4.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于持有人账户开立确认当日,向中保登上传账户开立申请材料电子版。中保登统一出具账户开立通知书,并回传代理开户机构及有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二)账户信息变更

1.自然人有关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可向代理开户机构申请持有人账户信息变更,并按要求提交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2.自然人发生以下类型信息变更的,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依申请办理持有人账户信息变更:

(1)自然人姓名;

(2)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3)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4)中保登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于持有人账户信息变更确认当日,向中保登上传账户信息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中保登统一出具账户信息变更通知书,并回传代理开户机构及有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三)账户注销

1.自然人可向代理开户机构申请注销持有人账户,并按要求提交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3)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2.自然人申请注销持有人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人账户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份额为零;

(2)持有人账户不存在未了结事项;

(3)中保登规定的其他情形。

3.代理开户机构应当于持有人账户注销确认当日,向中保登上传账户注销申请材料电子版。中保登通过系统办理账户注销,并回传代理开户机构及有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4.自然人持有人账户注销后不得恢复使用。

四、其他事项

1.中保登对现有账户业务系统进行升级,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代理开户机构实现业务数据的实时交互,实时配发持有人账户号码,并实现业务申请材料及业务通知书的电子化交互。系统升级完成前,中保登将沿用现有账户业务处理方式,依代理开户机构申请办理有关自然人持有人账户业务。

2.关于自然人持有人账户业务的数据交换协议,后续中保登将另行发布专项通知。

本通知由中保登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010-83277900  010-83277956

联系邮箱:amaccount@shie.com.cn

 

附件:

1.代理开户协议.pdf

2.代理开户机构资格申请材料清单

3.自然人持有人账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日